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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户籍赔偿成功

作者:陈富燕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12-06 18:00 浏览量:814

2017年范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她本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所受的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出院后与交通肇事者及对方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因协商不妥故起诉到法院。因范某系农村户籍,在诉讼中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农村标准给以赔付,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赔偿与城市赔偿标准赔偿,9级伤残赔偿金额相差近7万元,后经过我们律师的努力,最终一审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按照城镇户口支持范某的诉讼请求。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范某所有诉讼请求,所有赔偿费用(医疗费6470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900元,护理费28783元、误工费275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伤残赔偿金106972元,交通费3200元)共计261359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9月29日下达了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3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保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如今,范某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已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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