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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不批准逮捕

作者:陈富燕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6-24 16:51 浏览量:1371

2017年6月,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卢某非法拘禁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公安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并和被害者沟通等,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不构成犯罪,公安呈请批准逮捕时,本律师多次积极与办理逮捕的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义检侦监不批捕(2018)388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卢某某不批捕的

法律建议书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陈富燕律师担任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根据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结合被害人反映的情况,以及辩护人经过对基本案件事实的了解后,辩护人认为: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不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这起以索要债务而发生的非法拘禁的案件中,虽确实侵犯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但导致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不是卢某某主导或者决定的。卢某某不是案件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也不是拘禁后财物的索要者,只是因杨某某发现王某某时,卢某某刚好与杨 某某在一起才会被动的参与该案。2018年6月12日,卢某某与杨某某等人从册亨的工地上上兴义市购买用工所需的材料,刚下兴义市东站杨某某就发现被害人王某在东站逗留,遂下车把王某喊自己所在的车上,继而和王某协商还款事宜。在这起事件中,要扣押王某的不是卢某某,毕竟卢某某与王某无任何怨仇,之前双方也不认识。杨某某与王某双方在后续谈论制定还款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两次肢体冲突,卢某某均没有参与。

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或者没有故意不能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杨某某等人滞留被害人主要是为了解决还款事宜,不是为了让被害人处于不利地位而索取非法利益。而卢某某与王某无交际与怨仇,卢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拘禁王某的故意。自始至终,卢某某均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其中,由于卢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卢某某认为杨某某他们只是讨取合法之债,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并且在实施犯罪的工程中,他人虽在,但全程没有参与其他的违法行为。

三、本案的客观方面,杨某某等人在拘禁过程中客观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被害人不存在伤情。实际上该拘禁行为确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杨某某等人是为了索要债务、争取自己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非法扣押的行为,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毕竟双方在制定还款计划时是需要时间的来配合的。且从该案发生的偶然性(没有预谋、没有组织、策划,只是偶然遇见才发生)、客观性(杨某某发现王某时,卢某某刚好与杨某某在一起才会被动的参与该案)来看,被害人被非法拘禁与卢某某无因果关系,卢某某被动在非法拘禁现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本案,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严格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原则。谨防个别借公权之手谋私利的不良动机。恳请检察机关对卢加祥采取不批准决定。谢谢!

此 致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富燕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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